(2016)湘0181执2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何探云与钟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探云,钟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探云。被执行人钟伏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探云与被执行人钟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钟伏红在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纳的事故保证金8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探云。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何探云以被执行人钟伏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