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洪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275号原告赵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晋某某,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义人民陪审员 于艳静人民陪审员 徐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