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甲初、刘端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甲初,刘端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808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鹏,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烟支行职工。被告刘甲初.被告刘端香。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甲初、刘端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甲初、刘端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甲初、刘端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邓磊磊 打印责任人:曹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