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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千军与蒋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千军,蒋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莫千军,男,196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蒋福东,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干部,住资源县。申请执行人莫千军与被执行人蒋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福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千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福东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蒋福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但其工资在本院(2016)桂0329执55号执行案件已被每月提取2000.00元用以清偿债务,故该案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进虎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