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X与黄志强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51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在执行XXX与黄志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志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明助理审判员 李 罡审 判 员 许家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