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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X与黄志强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51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在执行XXX与黄志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志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明助理审判员  李 罡审 判 员  许家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