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执字第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单武与张天沣、陈思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武,张天沣,陈思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芦法执字第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武,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西正街**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湘江四季花园11-302。身份证号码:4304241976********。被执行人张天沣,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城关镇雪花社区大巷路*号安居楼*栋****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明珠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4202231978********。被执行人陈思璟,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马坊桥村上屋场组上屋场***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武与被执行人张天沣、陈思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