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641号原告牛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要求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