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乔云生与薛雄、孙瑞霞、刘瑞峰、乔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云生,薛雄,孙瑞霞,刘瑞峰,乔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乔云生,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薛雄,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孙瑞霞,女,1978年3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刘瑞峰,男,1982年8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乔永华,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乔云生与薛雄、孙瑞霞、刘瑞峰、乔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做出的(2016)内0627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雄、孙瑞霞、刘瑞峰、乔永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云生于2016年5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薛雄、孙瑞霞、刘瑞峰、乔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雄、孙瑞霞、刘瑞峰、乔永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薛雄与申请人乔云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乔云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