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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与刘六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环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新会区会城老六猪脚饭店餐饮场所停止使用”的决定,刘六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59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俊强、伍顺余,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六来,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是新会区会城老六猪脚饭店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葵湖东路9号永安花园11座11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环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新会区会城老六猪脚饭店餐饮场所停止使用”的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六来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餐饮服务项目,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刘六来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刘六来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一万元罚款,但未按规定履行停止使用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新环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新会区会城老六猪脚饭店餐饮场所停止使用”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