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麻城德龙石膏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麻城德龙石膏有限公司,铜陵星光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贾维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荆门市麻城德龙石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德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陵星光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德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麻城德龙石膏有限公司、铜陵星光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荆门市麻城德龙石膏有限公司、铜陵星光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9)东漳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