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豆改才让、达哇才让、索南吉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豆改才让,达哇才让,索南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664号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虹,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共和县恰卜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品,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共和县恰卜恰镇。被告:豆改才让,男。被告:达哇才让,男。被告:索南吉,女。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豆改才让、达哇才让、索南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豆改才让、达哇才让、索南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拉日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毛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