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蔡群与钟方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群,钟方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572号原告:蔡群,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钟方候,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群与被告钟方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