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终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与肖大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肖大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3民终1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3号李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浩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大红,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高玩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大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高玩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凯高玩具公司不再继续履行与肖大红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由肖大红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凯高玩具公司向一审法院举示的岗位说明书、职业健康安全(机械安全)课程课件、现场机器照片、事故调查报告、工伤认定书、医药费发票、受伤职工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肖大红作为维修技工应具备的岗位职责及谨慎排除机械故障的工作能力,但由于其违规操作,导致他人遭受工伤,给凯高玩具公司造成重担经济损失,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凯高玩具公司有权解除与肖大红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肖大红辩称,凯高玩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肖大红违规操作,肖大红按照机械设备的指示进行操作,工伤职工受伤是因其本人缘故,与肖大红无关。凯高玩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凯高玩具公司与肖大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凯高玩具公司不继续履行与肖大红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肖大红于2009年8月26日到凯高玩具公司担任中级技工从事维修工作,双方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6月3日,凯高玩具公司组织公司职工学习了《员工处分条例》,该条例规定,违规操作导致工伤或其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公司经济损失达300元以上者,纪大过处分一次,记大过一次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经济补偿。2015年10月29日,注塑车间机器发生故障,肖大红在维修机器过程中,注塑机喷洒出来的容胶溅到操作工郑晓红脸上,造成郑晓红因工受伤。2015年11月2日,凯高玩具公司向公司工会作出《关于公司拟解除违纪职工“肖大红”的协调通报》,通报载明,肖大红于2015年10月29日因违规操作导致他人发生工伤,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奖惩管理指引》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拟解除与肖大红的劳动关系。请工会予以核实并回复处理意见。2015年11月3日,工会委员会作出回复,凯高玩具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与肖大红的劳动关系。2015年11月12日,凯高玩具公司向肖大红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载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肖大红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人事管理权是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只要其制定的制度不违法律规定,对本单位的员工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中,凯高玩具公司所制定的《员工处分条例》不违法,具有法律效力。肖大红在维修机器过程中,注塑机喷洒出来的容胶溅到操作工脸上,导致操作工受伤。凯高玩具公司认为肖大红在此次事故中违规操作导致他人工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了《员工处分条例》的规定,凯高玩具公司依据该条例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肖大红系违规操作,故凯高玩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肖大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凯高玩具公司继续履行与肖大红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凯高玩具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肖大红在凯高玩具公司担任中级技工,主要从事维修作业。经查,肖大红认可事故发生当日,其操作注塑机时未关闭安全门,亦未将故障机器与操作员郑晓红相隔离,与凯高玩具公司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载明的事故原因相一致,应当认为肖大红的违规操作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肖大红虽认为负责安全门开关的是郑晓红,也是郑晓红自己未主动离开,其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但肖大红是机器维修技工,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其在维修机器时的安全意识应高于普通员工,并且注塑机机身上也张贴了内容为“如安全门仍未关妥,请勿操作此机”的安全警示,但肖大红在操作该注塑机时仍未关闭安全门,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违规操作的行为,导致郑晓红工伤。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处分条例》的规定,违规操作导致工伤或其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公司经济损失达300元以上者,纪大过处分一次,记大过一次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凯高玩具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经工会同意后,对肖大红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肖大红于2015年11月12日收到了凯高玩具公司送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凯高玩具公司不再继续履行与肖大红签订的劳动合同。综上,凯高玩具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与肖大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凯高玩具(重庆)有限公司不再继续履行与肖大红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肖大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洪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