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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强与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4民初1487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现住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安州区金鸿路西段(万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899347-1法人代表:唐永河,董事长。(未到庭)原告王强诉被告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巩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绵阳市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强诉称: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王强为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维修生产设备工时费2,500元,王强多次催要工时费,但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拖欠至今,索要无果。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缺乏付款诚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全额支付所欠工时费2,500元。被告绵阳市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原告王强为被告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维修生产设备工时费共计2,500元,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柴普红在领款单上签字“情况属实”,王强多次催要工时费,但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拖欠至今,索要无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领款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强为被告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维修生产设备工时费2,500元属实,被告未按时给付工时费,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工时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强支付工时费2,5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绵阳金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巩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