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4民初6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贵与许贤豹、朱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许贤豹,朱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6233号原告李贵,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许贤豹,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朱军,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原告李贵诉被告许贤豹、朱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贤豹、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贵诉称:桂纯军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被告许贤豹、朱军签字担保。起诉前一个多月,原告向借款人及保证人索要借款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许贤豹、朱军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9年10月8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许贤豹、朱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与原告李贵诉称一致,并有原告李贵提供的桂纯军出具的借条(被告许贤豹、朱军在担保人处签名)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桂纯军与原告李贵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原告提供的桂纯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合法有效。被告许贤豹、朱军作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原告在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即向被告许贤豹、朱军主张保证责任,故被告许贤豹、朱军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贤豹、朱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贵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09年10月8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许贤豹、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