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9)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海地税费缴通[2015]2020号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粤秀畜产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于同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粤秀畜产品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其所有的拆迁款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处置完毕,已无多余款项,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237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海宁粤秀畜产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跃宁审 判 员 毛守群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