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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发保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发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92号罪犯潘发保,男,1996年9月11日出生,壮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发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潘发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发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6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发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发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