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行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毛千千、郑小美与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千千,郑小美,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2行初179号原告毛千千。原告郑小美。被告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体教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华,局长。原告毛千千、郑小美因与被告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29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千千、郑小美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千千、郑小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千千、郑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千千、郑小美负担。审 判 长 杨 洁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