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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洪旺春、贾沛与赵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旺春,贾沛,赵欲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1780号原告:洪旺春。原告:贾沛。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旺春,系贾沛之母。被告:赵欲宏。原告洪旺春、贾沛诉被告赵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旺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欲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旺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欲宏在2006年至2009年间向贾秋林借款15万元,后于2011年5月1日向贾秋林出具借据。因贾秋林于2015年4月4日去世,其妻洪旺春、其子贾沛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赵欲宏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信息、结婚证、户口本。2、被告身份信息。3、借支单、转账凭条、存款凭条。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4、证明、死亡证明书。证明贾秋林死亡的事实。5、短信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借支单、转账凭条、死亡证明书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赵欲宏于2006年起向贾秋林借款。赵欲宏于2011年5月1日向贾秋林出具一份金额为15万元的借支单。贾秋林于2015年4月4日因病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母亲郑凤枝、妻子洪旺春,儿子贾沛。其母郑凤枝已书面承诺放弃对该笔债权的主张。本院认为,赵欲宏向贾秋林借款1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因贾秋林已死亡,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主张该笔债务的权利,故洪旺春、贾沛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权主张该笔债务,赵欲宏应向洪旺春、贾沛偿还该笔借款,并承担其主张之日(2016年8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欲宏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洪旺春、贾沛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3300元,由被告赵欲宏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