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6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春海与连云港晟耀物流有限公司、江尧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海,连云港晟耀物流有限公司,江尧好,黄保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6422号原告:于春海,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晟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丁字路物流中心院内。被告:江尧好,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黄保平,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于春海与被告连云港晟耀物流有限公司、江尧好、黄保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春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海撤诉。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