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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破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破23号申请人: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桥河下40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宋敏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丽燕,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葛岭路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8月15日,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以其系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公司)的债权人,锦天公司不能清偿对其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锦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立案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锦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并不具备破产原因,没有必要进入破产程序。后申请人普天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以锦天公司将可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为由,请求撤回对普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据此,申请人普天公司要求撤回对锦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施迎华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