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终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范计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44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某,上诉人范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6)晋1130民初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范某上诉请求:1、撤销交口县人民法院(2016)晋1130民初153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交口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我与交口县县级机关幼儿劳动争议一案,经交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但该调解书,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在该幼儿园工作21年之久,依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该园应当给我缴纳养老保险,但该园从始至终没有给我交过一份的养老保险,到2013年该园克扣我的工资,经过交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包括工资在内,仅仅给我5000元就解除劳动关系,打发我回家。当时我并不懂得国家有关劳动法的规定,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幼儿园欺骗了。因此,我无数次到县有关单位,要求解决,并找县长、书记,他们最后让我到交口县法院起诉,交口县法院先是不受理,后来经过我多次请求,才受理,结果是裁定不受理。我的问题至此,没有了解决的单位和机关,难道我在幼儿园干了21年,到现在没有了劳动能力,国家就不管了,就没有处理的机关了吗?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交口县人民法院(2016)晋1130民出15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交口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以维护一个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项已经交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现上诉人就该同一事项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综上,范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吕云锁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芮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