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23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申高,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陈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曾某某的可供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经本院释明,要求原告陈某某提供被告曾某某的可供送达法律文书地址,而原告陈某某仍不能提供,另其不选择公告送达,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不能提供曾某某的可供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其仍不能提供,且不选择公告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陈某某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雷锦锋人民陪审员 夏远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