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谈树友与程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永盛,谈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民终2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永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萍,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树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江苏天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国,江苏天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永盛因与被上诉人谈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永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投资设立淮安市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双方均系股东。几年来,上诉人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业务中,均采取向被上诉人控股的公司(包括被上诉人个人)出具借条借出款项,由于报销、做账等原因,形成了所谓的“借款”。被上诉人存在挪用、侵占公司资产、侵害股东利益等违法行为,目前涉及上诉人应予报销为公司经营而借出的费用账册,均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取。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了公安机关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充分证明上诉人尚有公司结欠的款项,也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目前因涉嫌违法犯罪,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而最终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谈树友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谈树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程永盛偿还谈树友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28日,程永盛向谈树友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谈树友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程永盛账号62×××44借款人:程永盛。同日,谈树友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从其个人账户转账100000元至程永盛个人账户。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谈树友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等,可证明程永盛向谈树友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程永盛辩称讼争借款并非程永盛个人向谈树友所借,而是程永盛被拖欠的工资及开展业务应予报销费用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程永盛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程永盛系淮安市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参与该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退一步讲,即使程永盛存在需提前支取款项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其也应向淮安市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出具条据,而非向谈树友个人出具借条,且本案的讼争借款亦是从谈树友个人账户转账至程永盛个人账户。综上,一审法院对程永盛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程永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谈树友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程永盛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陈述根据公司的运作流程都是先借款,报销完后冲抵借款。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上诉人出具涉案借条的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涉案借条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上诉人主张根据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运作流程都是先借款,报销完后冲抵借款,涉案借款系代表公司所借,为履行职务行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借款亦汇入上诉人个人账户,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先借款后报销冲抵借款的运作流程,涉案借款用于公司,系代表公司所借,被上诉人也不予认可,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因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涉嫌刑事犯罪,对于上诉人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程永盛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朱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成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