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杨美祥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杨美祥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118号原告:王国庆,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美祥,男,成年,汉族,农民。王国庆诉杨美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9月30日,原告王国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庆负担。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