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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杨美祥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杨美祥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118号原告:王国庆,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美祥,男,成年,汉族,农民。王国庆诉杨美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9月30日,原告王国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庆负担。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