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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英丽、黄文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英丽,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文耕,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远绵(曾用名林玉真),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鼎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岛中路8号濠江国际1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文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石狮裕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岛中路8号濠江国际1幢。法定代表人林远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建邦胶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伍堡科技园信德隆国际标准厂房内。法定代表人黄文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市建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濠江东路塘后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黄文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福贵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瓦窑寨工业园1幢1-5层。法定代表人吴建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英丽与黄文耕、林远绵、石狮市鼎昇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石狮裕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建邦胶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建邦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福贵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石狮市辖区内,本案应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