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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陶俊德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德,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523民初701号原告陶俊德,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东,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被告王林,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原告陶俊德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俊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6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东、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在甘肃省凯鑫公司给原告介绍了一个工程项目,原告就给这个公司交了200000元保证金,后来原告和该公司没有达成协议,但该公司退还200000元保证金时退给了被告,而被告只给了原告50000元,所以2015年12月7日被告给原告写了1份借条,约定于2015年12月25日还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借条上写的每天3000元钱的利息是被告自愿写的,也没有具体的算法,只是一个按时还款的保障。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2016年8月13日凯鑫公司将被告在该公司的40000元钱支付给了原告,现被告尚欠110000元未付。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1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还款责任,赔偿利息损失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按照24%的年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这笔钱不是借款。2015年王林受陶俊德的委托向凯鑫公司要回保证金,当时凯鑫公司也答应尽快支付这笔钱,所以王林给陶俊德写了借条。但是凯鑫公司没有把这笔钱付给王林,王林也没法支付给陶俊德。而且现在只欠90000元,不是150000元。要求法院调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王林于2015年12月7日向原告陶俊德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5年12月25日。被告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实质上是王林写给陶俊德的保证书,是保证从凯鑫公司拿到保证金后交给陶俊德。因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意向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王林给原告陶俊德出具了“今借到陶俊德现金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正,此借款由王林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如不能按时还款由本人承担每天3000元利息(大写叁仟元)及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十天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王林”的借条,该借款至今未还。2016年8月13日被告支付给原告40000元。2016年9月6日本院二次开庭审理时,被告委托代理人要求法院调查凯鑫公司的账目,但时至10月8日被告一直未能提供被调查人的确切身份信息及需要调查的账目的年份。本院认为,被告王林于2015年12月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陶俊德欠款150000元,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期限届满后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王林偿还欠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称应当由凯鑫公司给原告支付这笔钱,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辩解主张成立,另外原告认可被告于2016年8月13日又支付了40000元,下欠110000元,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0000元欠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条中承诺如不能按时还款承担每天3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原告认为这样写只是个还款保证,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5年12月25日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陶俊德欠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