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蒋婷、蒋正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蒋婷,蒋正伟,陈君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79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85759,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戴巍,南京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南京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婷,女,汉族,1988年9月9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蒋正伟,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陈君慕(系蒋正伟配偶),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婷、蒋正伟、陈君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婷、蒋正伟、陈君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对被告蒋婷、蒋正伟、陈君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