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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韩涛与陈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陈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6)内0521民初4448号原告韩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十一委13组67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林,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白音花林场嘎查,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包丽丽,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涛诉被告陈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涛不能提供被告陈林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陈林的送达地址,对被告陈林无法进行送达,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9元,退回原告韩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