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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石爱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爱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95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石爱民,户籍地址天津市蓟县。上诉人石爱民因劳动争议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1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石爱民基于相同的事由再次起诉相同的请求。本案的事由及诉请,在本院此前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44号民事判决已进行了处理和确定,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石爱民作为当事人应遵守已经确定的判决内容,而不是就与生效判决已经解决的事由再次提起相同诉请。因此,上诉人石爱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石爱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