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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开群诉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群,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5执51号之一申请人王开群。被执行人孙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孙艳偿还申请人王开群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孙艳除同意用其工资分期履行债务,2016年4月20日本院(2016)黔2635执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孙艳每月工资收入5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正用工资分期履行债务,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治泉审判员  罗桂莲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蒙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