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杨志、李胜青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杨志,李胜青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725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中林,系李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熊彩虹,系李某某之母。被告:田杨志。被告:李胜青。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杨志、李胜青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后2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