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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九香、骆文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九香,骆文兵,穆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3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九香,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自谋职业,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勇,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骆文兵,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穆洪,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九香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骆文兵、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赣0723民申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九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骆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穆洪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九香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大余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组织再审;3、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原审生效判决的执行,并将我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存中删除;4、请求判决一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未向我送达诉讼文书,未通知我参与诉讼,未向我送达开庭传票,导致我无法参加诉讼,对主要证据未进行质证,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利。代表我出庭参与诉讼的是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刘昌红、曾庆坤律师,签署宣判笔录和判决书的是曾庆坤,并提供有我字样的授权委托书。我并未授权两位律师,从未与两位律师谋面,更谈不上认识的问题,授权委托书中“孙九香”字样非本人签署。两位律师以我的名义在本案的代理行为,根本就属于无权代理。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穆洪与我系夫妻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纵观一审所有证据材料,均无证据证明穆洪与我为夫妻关系。事实上,我没有结婚记录,一直处于未婚状态。综上所述,一审生效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未向我送达诉讼文书,导致不能归责于我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剥夺我辩论权利,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持我的合法权益。同时,孙九香已归还骆文兵15万元钱。再审中,孙九香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回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借款15万元已归还。2、孙九香支付宝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归还借款款项来源于孙九香。3、穆洪出具的付款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借款用孙九香款项归还。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骆文兵辩称:孙九香所说不属实,她并没有归还我的钱。孙九香所说的归还15万元不是这个案子,而是归还大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余民二初第968号案子中的15万元,当时是穆洪欠我32万元,然后由穆洪本人归还我15万元,还剩17万元未归还,所以我另行起诉了穆洪,与本案没有关联,且在(2015)余民二初字第968号案子中穆洪的律师已证明了这件事情。再审中,骆文兵向本院提交了(2015)余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孙九香提供的证据是归还968号案子的借款。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穆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陈述意见。骆文兵对孙九香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1组证据有意见,认为是(2015)余民二初第968号案件中已出示过的证据,是欠我32万元里已核减。对第2组证据有异议,是穆洪与孙九香的资金来往,与我没有关联性。对第3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孙九香对骆文兵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2015)余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三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抵扣款项。本院调查的材料为:2016年8月5日刘昌红和曾庆坤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同年8月15日孙九香询问笔录各1份。孙九香对本院调查的材料为无意见。骆文兵对刘昌红、曾庆坤情况说明无意见,对孙九香询问笔录中的已还款项有意见。骆文兵原审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穆洪、孙九香立即向我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穆洪、孙九香承担。本院原审认定事实:穆洪、孙九香系夫妻关系。骆文兵与穆洪、孙九香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3日,穆洪、孙九香以生产经营为由向骆文兵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向骆文兵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到期,按月利率20‰计息,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后,穆洪、孙九香分别于2015年3月3日和2015年3月12日归还了26000元和13000元,合计归还人民币36000元。本院原审认为,骆文兵和穆洪、孙九香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穆洪、孙九香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穆洪、孙九香在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后,本应在约定的时间及时向骆文兵归还本息,但却仅归还了36000元,该36000元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定系本息,故该款中的一部分酌定为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期间以本金150000元的利息计人民币6000元,剩余30000元视为归还本金,故穆洪、孙九香尚欠骆文兵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20000元。骆文兵同时主张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该主张既符合双方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借款利息应从未支付利息之日(即2015年3月13日)开始计算。本院原审判决主文:穆洪、孙九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骆文兵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3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为止。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骆文兵与穆洪系朋友关系,两者之间素有经济上的往来。孙九香与穆洪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3日,穆洪与孙九香以生产中经济资金紧张为由向骆文兵借款150000元,该借条载明:今向骆文兵借到现金150000,期限一个月,于2015年2月12日到期,按月利率20‰计息,利随本清,如逾期未还,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借款人穆洪、孙九香。借款到期后,穆洪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和4月13日等分别三次归还骆文兵12000元,合计人民币36000元。另查明:本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969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穆洪、孙九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孙九香的签名由穆洪代签,本院原审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未将开庭传票送达孙九香。再审中,孙九香提出2015年3月3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穆洪170000元,穆洪于2015年5月4日通过网银归还了骆文兵150000元,该笔还款在本院2015年12月31日骆文兵诉起诉穆洪(2015)余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清算。因此,孙九香主张在本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案件中已还款150000元无事实根据。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刘昌红、曾庆坤出具的书证,本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孙九香的询问笔录证实。本院再审认为:穆洪、孙九香向骆文兵借款150000元,有穆洪、孙九香共同出具的借条为凭,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由于穆洪归还的借款性质约定不明,骆文兵和穆洪自愿认同已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和6000元利息,因此,穆洪和孙九香尚欠骆文兵本金为120000元。穆洪、孙九香向骆文兵借款时,对利息已进行了约定,该利息并非超出法律的规定范畴,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判认定穆洪与孙九香系夫妻关系缺乏证据,对授权委托书中孙九香签名审查不严,导致未将开庭传票送达孙九香,违反了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纠正。孙九香主张本案已归还骆文兵150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穆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孙九香诉请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穆洪、孙九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骆文兵尚欠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二、驳回孙九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骆文兵骆文兵承担330元,由穆洪、孙九香承担1320元;退回骆文兵案件受理费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显华人民陪审员  赖后清人民陪审员  谌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风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大余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标的款账号:13×××89收款人全称:大余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大余农商银行南门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