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执75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浩(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9的存款人民币103359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巍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