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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孔凡征、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征,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101号申请人:孔凡征,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原告孔凡征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高尚峰、高尚标、吕景合、郭长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孔凡征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在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凡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在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孔凡征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