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6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海河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河,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86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河,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系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业主。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王海河申请执行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玲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