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吴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波,吴耀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463号原告:张建波,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耀建,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张建波与被告吴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建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波以自行和被告吴耀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建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丹凤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