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宁海涛与李爱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涛,李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海涛。被执行人李爱明。宁海涛与李爱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爱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海涛房屋租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6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李爱明负担。因李爱明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宁海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爱明给付639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639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李爱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爱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爱明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18幢206室、405室房地产,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爱明名下(共有人李海珍、李彩娟、陆明根)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26幢南13房地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李爱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轮候查封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