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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孙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孙柏,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吴孙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南路***号。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龙首路南侧润华苑一幢10号。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孙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900元,执行费899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郎溪县十字镇市场西路南侧8-B幢117铺、118铺两套门面房(郎房地权证十字字第14038231、140382**号)及8-B幢1单元602室住宅房(郎房地权证十字字第140382**号)房屋。申请人吴孙柏申请对上述房屋评估、拍卖,因在法定期限内本院无法将该房屋拍卖变现,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本院拍卖变现后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05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