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纪东与程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东,程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张纪东,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程崇志,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张纪东与程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程崇志名下有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三星镇竹林社区X组X栋X层X号的住宅一套(权8XXXXX6,建筑面积:55.80平方米)、位于四川省金堂县三星镇竹林社区X组X栋X层X号的住宅一套(权8XXXXX6,建筑面积:68.40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崇志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三星镇竹林社区X组X栋X层X号的住宅一套(权8XXXXX6,建筑面积:55.80平方米)、位于四川省金堂县三星镇竹林社区X组X栋X层X号的住宅一套(权8XXXXX6,建筑面积:68.40平方米),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