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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沧州邦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邦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沧州邦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乐寿镇臧桥,联系方式1384163****。法定代表人冯浩。被执行人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岔河社区2号楼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康勇。沧州邦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5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邦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4-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50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