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友与滁州方大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滁州方大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626号原告:赵友,男,1970年3月14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文,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方大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林光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与被告滁州方大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友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友负担。审 判 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