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凌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凌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720号原告: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清东村委会禾仓岗。组织机构代码:56827192-X。法定代表人:巫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广东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吴川市梅录新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722U。法定代表人:曾显国。被告:凌锋,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凌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23元,减半收取计3061.50元,由原告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邵 平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淑慧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