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方亚坤与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亚坤,李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方亚坤,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李志荣,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亚坤与被执行人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