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6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石楼县前山乡张家河村委南卜山村与郝武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楼县前山乡张家河村委南卜山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6民初148号原告石楼县前山乡张家河村委南卜山村。法定代表人郝某。委托代理人孙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楼县前山乡张家河村委南卜山村诉被告郝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石楼县前山乡张家河村委南卜山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楼县前山乡张家河村委南卜山村称现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楼县前山乡张家河村委南卜山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郭金泉人民陪审员 白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