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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雷与王党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王党提,鄂尔多斯市坤利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803号原告王雷,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党提,35岁,男,汉族。被告鄂尔多斯市坤利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76932****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府南街鼎晟富丽园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宋利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雷诉被告王党提、鄂尔多斯市坤利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菅丝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