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玉丰与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丰,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唐山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29执异3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丰,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申请人: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灯路。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刘军,男,196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唐山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北新西道**号*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丰与被执行人刘军、唐山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丰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2016年10月8日,李玉丰自愿撤回要求追加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李玉丰自愿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丰撤回要求追加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罗达清审判员 杨月清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海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