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康水凤与康超明、吴晓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水凤,康超明,吴晓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767号原告:康水凤,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超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晓如,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康水凤与被告康超明、吴晓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水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水凤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熹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