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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民初字第20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2001-6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生,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据(2001)汝经破字第001-1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汝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