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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庆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吴木招等、李光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木招,李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庆民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吴木招等被执行人李光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光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光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光和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光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88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凌峰 来自